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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是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帮助,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2002年10月安徽省人大颁布施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9月国务院颁布施行《法律援助条例》,这两个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我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依据。在为妇女、老年人、青少年、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方面,上述两个条例对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设定的条件过于苛刻,实践中,特殊群体申请法律援助较为困难,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现就如何完善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服务提出两点看法。
一、降低对特殊群体当事人提供申请法律援助材料的要求。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均要求,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特殊群体的当事人受认知能力和活动能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申请法律援助时,由申请人本人提供上述证件、证明材料较为困难,因此,对特殊群体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开通“绿色通道”,实施救助行动,降低当事人对提供证件、证明材料的要求。笔者认为:
(一)、申请人的身份情况,由申请人说明清楚,法律援助机构查实;
(二)、申请人经济状况,由申请人申报,法律援助机构可对申报内容查证,申请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应限定在符合起诉条件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的此类证据线索的范围。
二、建立特殊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的工作衔接机制。
法律援助制度已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也纳入了国家和部分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我省已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经常接触到需要法律援助服务的特殊群体当事人,因此,应发挥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贴近特殊群体,了解掌握特殊群体情况和相关材料的优势,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基层组织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协作,建立相应的衔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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