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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用户欠费停机两次火烧电缆被判刑
时间:2007-3-14 20:51:16 | 浏览:
因欠电话费被电信部门停机,陈某两次将电信局的通信电缆烧毁,并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时,自称有精神病,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日前,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4年9月初,福建省邵武市大竹镇农民陈某因家中电话欠费被邵武市电信部门停机,遂产生了怨气。当陈某无意间发现邵武市电信局的通信电缆从他家简易厕所上方架设经过时,便萌生报复恶念。
9月28日晚8时许,陈某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厕所内的纸张点燃,通过烧毁厕所的办法将上方架设的电缆烧断,造成邵武市大竹镇内正在使用的36户电信用户通讯用户阻断30个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447元。
3天后,陈某见被破坏的通信电缆已修复,而自己的行为并未被察觉,不禁洋洋得意。于是,他自作聪明地捡了一根竹杆和旧衣服,来到一根电信标杆处,先用竹杆将标杆上的电缆接线盒打破,然后将旧衣服绑在竹杆顶端,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引燃火把,燃烧电缆接线盒,再次造成通讯中断,使30户电信用户通讯阻断18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00多元。后陈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需要指出的是,本罪所指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必须是“正在使用的”,主要是因为,只要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被破坏,才有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只要对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视设施实施了破坏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结果,均够成本罪。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本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为了泄愤报复,将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烧断,严重侵害了公用电信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和其他公民的正常生活,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124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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