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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火烧奔驰骗保被判5年徒刑
时间:2007-3-14 20:48:25 | 浏览:
2002年 10月14日下午5、6时许,张某驾驶奔驰E300型轿车,载着宋某,途经湖北省恩施市时车辆变速箱出现故障,张某经向汽修厂询问修车事宜,维修工检查后说要花2000多元才能修好,并且要等一段时间。张某想起自己曾经在保险公司投了70万的保险,便想将车烧了,假装是车辆撞到路边起火烧毁的,然后向保险公司索赔。10月16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宋某雇佣一辆农用车将奔驰轿车拖至枯井坡路段下坡处烧毁。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向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70万元。保险公司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为根据路况,发生驾车撞至山崖,引起车辆起火燃烧、报废的重大事故的可能性存在,但从车辆碰撞程度看,碰撞较轻,除非发生偶然情况,否则不足以引起火灾,张某有保险诈骗的嫌疑,为此,平安保险公司未进行赔付,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5年3月18号,山东省张店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或者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去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述五种情形:(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本案中,张某作为投保人及受益人,故意将投保标的奔驰 汽车烧毁,意图制造事故假象获得保险赔偿,诈骗数额达70余万,构成犯罪;宋某做为保险事故的证明人,帮助张某制造事故假象,提供虚假情况,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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