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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被逼向狗下跪案的哥获赔5000元
时间:2007-3-14 20:47:22 | 浏览:
因为宠物狗被出租车撞倒,就对出租车司机进行殴打并逼使其跪地道歉。16日上午,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对这起侵犯人格权而致损害赔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施暴者被判向受害人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戴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物质损失339.2元。
2004年11月16日凌晨,合肥出租车驾驶员戴某开着出租车行驶时,碰到杨某与朋友带着宠物狗正准备过马路,戴某不小心将宠物狗撞倒,杨某马上追赶叫停。车子停下后,杨某将戴某从驾驶室内拉出,并拉住他的衣领拖至宠物狗倒地的地方,拳打脚踢并致使戴某跪地。此后杨某与戴某交涉赔偿事宜时,因为出现分歧,再次对戴殴打并且勒令他跪在地上。
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且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通俗的讲,人格权就是基于人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成立,无需任何意思表示或经过特别授权,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其实质是国家通过法律赋予的一种资格。
人格权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七类。
本案中,杨某因宠物狗被撞到,以暴力手段强迫戴某下跪,对戴某人格造成了严重损害。首先,杨某的暴力行为必然伤害了戴某的健康权。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其次,杨某的行为极大程度上损害的戴某的名誉。让人给狗下跪道歉,是一种严重的侮辱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因此,公民的荣誉权、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公民因名誉权受到损害的还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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