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  普法依法治理    基层工作    律师公证    法律援助    党建工作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知识之窗 >> 正文
 
丢卡未及时挂失 顾客损失自负


时间:2007-3-14 20:42:14 |   浏览:
 
        2004年10月30日,周女士在某超市买东西时,不慎丢了一张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11月3日她发现后,立刻到派出所报案并向发卡行挂失。后来她通过查对账单发现,在丢卡当天15时,有人在此超市使用该卡消费四笔,共计2096.10元。客户签名均为假冒。周女士认为超市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查义务,导致她财产损失,遂起诉要求被告赔偿2096.10元,并承担诉讼费。

        某超市称,按照工商银行的规定,持卡人在使用牡丹卡消费时,一般无需出示身份证件,也无需输入密码,工作人员仅需核对当事人在单据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相符即可。但是本案中作为对照物的原告的信用卡已经丢失,持卡人在购物单据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已无从查究。而原告疏忽大意,未及时挂失则是信用卡被冒用的直接原因。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保管不善造成信用卡丢失,同时未能及时挂失导致信用卡被他人冒用造成损失,具有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原告未能就被告在审查签名是否一致过程中存在过错提供证据,因此无法认定被告存在过错。法院最后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于信用卡丢失后被冒用的责任,民法中确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也就是当事人对于因自己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责任。信用卡体积小、储值大、涉及关系人多,一旦丢失,对银行、持卡人都有可能造成损失。因此信用卡持卡人对于其占有、使用的信用卡应当尽到照料、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为自己的不慎而导致信用卡的丢失,持卡人是有一定的过失的。因此在信用卡遗失之后,持卡人应当及时向银行挂失。如果持卡人怠于履行挂失手续或者平时疏于对自己信用卡的照料、保管,导致了信用卡的被盗用,持卡人对此时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本案中,信用卡被盗用是因为周女士平时未对自己信用卡尽到照料、保管的义务,且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某超市对此有责任,因此,周女士在履行挂失手续之前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

        此外,工商银行规定“持卡人使用牡丹卡到特约单位消费时,一般无需出示身份证件,也无需输入密码”,仅凭核对当事人在单据上的签名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是否一致,而签名是极易伪造的,这是把信用卡被冒用的风险责任不合理的转嫁到持卡人身上,也是不妥当的。银行应当制定完善的规章措施和技术手段才能最大可能、最少成本地减少信用卡被冒用。
 
作者: |   来源:
 
字号选择〖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上一篇文章:没有了

相关信息


版权所有©2007 全椒县司法局 电话:0550-5011583 传真:0550-5020148
联系地址:滁州市全椒县建设中路政法大楼 皖ICP备07500173号
未经书面许可严禁转载和复制本站的任何信息 技术支持:网狐科技 邮局登录